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定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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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
類型 獲取方式 管理暫行辦法 確認 用權出資 -
土地掛牌
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
簡介 程式 實例 -
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
詞目釋義 出讓規範 法律特徵 出讓年限 出讓方式 -
淳安縣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在2002 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名稱簡介 內容介紹 出讓範圍 協定方式 公開辦法 -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是指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
詞目釋義 使用權規定 掛牌主持人 -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概念 特徵 產生方式 期限 內容 -
土地掛牌交易
指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簡介 土地掛牌交易的優點 -
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
簡介 內容 規定 特點